10月24日,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培忠等39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,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聚众斗殴罪,故意伤害罪,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,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故意毁坏财物罪,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,寻衅滋事罪,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,走私普通货物罪,行贿罪,非法采矿罪等,数罪并罚,判处谢培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,并处财产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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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查明,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,被告人谢培忠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周边经营海边泳场、承包建筑工程,纠集同村亲友为非作恶、好勇斗狠,组成了稳定的利益团伙。2005年初,谢培忠当选西南村村委会主任,通过胁迫、威胁、恐吓、填写空白选票等方法操纵选举,陆续安排多名团伙成员混入村委会,确立势力范围,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(本文来自澎湃新闻,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“澎湃新闻”AP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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